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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自2010年5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长岛政府门户网站 www.changdao.gov.cn 2010-04-30 来源:长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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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5月1日起,我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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