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内容解读

日期: 2023-07-18 00:00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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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志泉副局长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辖例外进行了解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权例外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有管辖权例外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法规可以设定反不正当竞争的职责,反不正当竞争也不是市场监管部门"垄断"的职责。

二、其他规定

1.《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2.《保险法》规定,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罚。

3.《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处罚。

4.《建筑法》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5.《旅游法》规定,旅行社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罚。

6.《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7.《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业务中受贿的,由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8.《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财政部门处罚;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民政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处罚。

9.《电信条例》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省级以上工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