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34004336281X/2022-02033 成文日期: 2022-10-26
发布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有效性:

【乡镇部门文件】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日期:2022-10-26 14:52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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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应急厅、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举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19〕44号)及烟台市安委会办公室、财政局《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公共安全类隐患、其他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的举报奖励。包括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渔业安全、油气管道、特种设备、学校(校车)、旅游、文化、医疗机构、食品药品、气象、森林防火、电力、民政服务、农机、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等各行业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工贸、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分别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许可有关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法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十)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确定的重大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设备设施或者作业环节存在现实不安全因素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长岛综合试验区管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公共安全类隐患、其他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具体事项请参照《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隐患举报事项》(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有功、适当奖励、分级负责、统一发放”和“谁核查,谁确定奖励金额”的原则。

第七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50。涉及具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可直接拨打附件一中对应受理单位的举报电话。

(二)信函举报:收信单位为长园路448号(区应急管理局)201室,邮编为265800。

(三)走访举报:长园路448号(区应急管理局)201室。

第八条 设立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50万元,纳入区财政重点专项预算保障,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由区应急管理局管理使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经核查属实的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需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十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公告的奖励规定:

(一)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在我区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不属于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核查整改、应急处置,核查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核。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实名举报,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奖励金额: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给予如下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次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举报核查,核查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区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举报承办部门应填写《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生产资金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2),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填写《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记录表》(详见附件3)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三)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核查不属实的,不予以奖励;部分属实的,只奖励核查结果与举报事项一致部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于接到奖励通知60日内领取奖金。可持身份证明文件当面领取奖金,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收款等方式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举报内容的,奖金自行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90日,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举报的承办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责核查的承办部门接到复核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申请复核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从被告知复核结果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有功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相关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舆论关注的、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或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安委会将挂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隐患举报事项

附件2: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审批表

附件3: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记录表


         附件1《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隐患举报事项》.doc

附件2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审批表.docx

附件3长岛综合试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记录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