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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34004273655L/2020-00079 成文日期: 2020-01-13
发布机构: 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文件解读说明】关于《长岛综合试验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0- 01- 13 17: 56 访问次数:

关于长岛综合试验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影响着一个区域的整体形象,是一件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的工作。深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纵深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公民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我区作为全省唯一海岛县,岛域环境相对封闭,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垃圾产生量的迅速增加,垃圾外运、处置的压力日趋增大,垃圾处理已经日益成为推进长岛保护发展、高质量建设综合试验区所面临的严峻现实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手段,为生活垃圾分类提供制度保障,才能真正提升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二、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对区垃圾分类工作开展调研,详细了解垃圾分类基本情况。在调研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四条,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说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垃圾分类标准等内容。一是说明《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及适用范围;二是说明如何界定生活垃圾及分类标准。

(二)确定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机制。一是确定区工委管委统一领导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处负责各自辖区具体工作;二是确定其他责任主体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确定垃圾分类各环节的管理办法。一是确定垃圾分类投放的标准及办法;二是确定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职责;三是确定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管理单位及管理办法;四是确定垃圾分类处置的管理办法。

(四)明确监督管理方式。一是明确区工委管委应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文明单位、绩效考核等的依据;二是明确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应牵头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三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五)明确法律责任。本管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罚则。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不听管理责任人劝阻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等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厨余垃圾交由无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的,或者未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据此,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二十条内容包括“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据此,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区生活垃圾分类标示、标识的密闭化车辆,或者分类垃圾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至指定场所,或者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未达到日产日清,以及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未实行定期收集、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各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二十八条的义务包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据此,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企业”,“ 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分别处置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制定了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草案原文:长岛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