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上旅游摩托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上营运秩序,促进试验区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区管委批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海上旅游摩托艇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长岛试验区工委管委办公室,联系人:林子皓,联系电话:0535-3090878,地址:县府街169号(邮政编码:265800)。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
长岛综合试验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海上旅游摩托艇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
海上旅游摩托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旅游摩托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上营运秩序,促进试验区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旅游摩托艇,是指乘客定额12人以下 ,以舷外挂桨机、泵喷式推进型为动力、以玻璃钢等材质为船体的从事海上旅游观光的高速船艇。
第三条 海事、交通、综合执法、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摩托艇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区适航海域从事海上旅游摩托艇适用本办法。摩托艇适航海域:登州水道以北,钓鱼岛与大黑山岛龙爪山连线以南,南长山岛东海岸水域以西,大黑山岛东海岸以东水域。
公务用途、休闲渔业、养殖区看海及旅游景区非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游乐活动等摩托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摩托艇不得从事海上旅客运输;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必须在区港航管理机构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六条 区港航管理机构要集中规划海上旅游摩托艇靠泊港口或码头,合理划定营运航线。
海上旅游摩托艇必须按照区港航管理机构审批的营运航线航行。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处)对辖区码头、滩涂等靠泊的海上旅游摩托艇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经营单位管理
第八条 从事摩托艇海上观光旅游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区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海上旅游摩托艇靠泊码头,并设置满足安全停靠、污染物接受和游客安全上下游艇的码头;
(三)有区港航管理机构批复的海上营运航线;
(四)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与其签订企业劳动合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代办船舶保险和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摩托艇从事海上旅游观光活动应当由海上摩托艇经营单位统一组织经营。海上旅游摩托艇游经营单位是指在长岛综合试验区注册并经区港航管理机构许可从事海上旅游观光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 海上旅游摩托艇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办理海上旅游摩托艇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和证书。
办理海上旅游摩托艇经营许可的程序:经营单位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由区港航管理机构审批;经营单位持区港航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到海事、船检机构、当地边防派出所办理检验和登记手续;经营单位持相关手续和证书到区港航管理机构办理开业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区港航管理机构对旅游摩托艇经营申请不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十二条 船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员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同时需到当地边防派出所办理船民证;
(二)船员与所属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合同;
(三)管理人员取得航运、航海、船舶或船机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分别持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海上旅游摩托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检部门的船舶技术检验标准和海事部门登记规定;
(二)具备良好的船容船貌,具有船舶检验部门、海事部门检验登记等要求的适航旅游摩托艇;
(三)船型座位为8-12个(含驾驶员)、船长7米以上(含7米);
(四)必须按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设备(AIS),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海上旅游摩托艇的运营期为每年4月1至10月31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海上旅游摩托艇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海上旅游摩托艇的船长对摩托艇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海上旅游摩托艇应当在适航海域内,按照区港航管理机构划定的航线航行。
第十七条 海上旅游摩托艇应当在区港航管理机构确定的摩托艇专用码头上下乘客。海上旅游摩托艇及专用停泊码头应当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开船前,对游客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游客应当穿着救生衣,服从管理,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港航等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经许可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依据《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不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违反大风大雾等限航、禁航规定的,依据《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严禁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摩托艇航行、作业。对航行、作业的“三无”摩托艇予以没收,并可对所有人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非法载客,是指无营运资质的海上旅游摩托艇擅自载客行为。
(二)“三无”摩托艇,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或者以上证件不全的海上旅游摩托艇。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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