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8〕25 号
为进一步推进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美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和持续发展有关意见要求,县政府决定,在长岛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1 月 20 日起,在长岛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社区、行政村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12350、3098900。
六、本通告自 2019 年 1 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1 月 20 日,原《长岛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区域的通告》废止。
特此通告。
长岛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20 日